为股东离世作准备 保企业持续营运

上期提到,很多初创公司都属于合伙公司,各个投资者出心出力营运,但于某些关键时刻会产生各种问题。今期笔者会讲述若遇上有股东离世,有甚麽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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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之下,合理的股东利益可以让企业持续發展,应该为各股东安排股东协议书,制定股权必买必卖协议,保障各股东及其家人可以长久得到合理企业利益,更让股东及其家人之间可以保持和谐关係。
当有股东骤然离世,家人继承股权,但不懂营运,又期望获取原本的报酬和分红,双方或会有很大的期望落差,很难做到公平合理。

股东离世出现的六种情况

(一)企业清盘结束
为甚麽会發生这样的状况?因为很多企业的股东都担当营运企业的重要角色或掌握重要技术,一旦股东离世,公司失去很大的营运支柱,企业就无法继续经营,需要清盘。公司已经不再是最有价值的时刻了,的确是可惜。

(二)在生股东与已故股东的继承人共同经营
已故股东股权继承者很大机会对公司的运作没有很多经验,跟其他在生股东磨合的过程难免有意见不合,也期望维持获得已故股东的利益,但又不称职,就算在生股东没有意见,其家人也未必接受。

(三)在生股东将股份售给已故股东的继承人
这个不大可能發生,在生股东未必会卖,已故股东继承人未必会买。最重要是很难定价。

(四)在生股东将股份售给外人
这个也不大可能發生,如果只是单一股东出售其持有的股份,买家也会对买入后的公司营运有所担心,也忧虑会否与其他股东顺利磨合,合作是否愉快。当然,定价也是一个问题。

(五)已故股东的继承人将股份售给外人
如果在生股东与已故股东的股权继承人不能达成公司的营运方式及利益分配的方案,甚至产生矛盾冲突,已故股东股权继承人很大机会把股权转让给外人,甚至是竞争对手,因为竞争对手会出价更高。这样,两家人就有机会成为仇人。

(六)已故股东的继承人将股份售给在生股东
这是最理想的选择,就是在生股东回购已故股东家人继承的股权,关键是有否预备回购资金,钱从何来是重点。

解决方案:

如果选择第六个解决方案的话,应该为公司定期作合理估值,为全数回购或部分回购达成共识,并安排律师制定股权必买必卖协议,与及作定期更新。
与此同时,可以为各股东购买与股权等值或更大的人寿保险作回购股份的现金安排。
这样安排是因为股东离世后的名下资产和股权,需要经过遗产承办才可以解冻及运用,过程一般也需要一年或以上。
人寿保险的赔偿是最快可以动用的现金,更可以产生一定倍数的财务损杆,这是最有效益的选择,亦可以保持股东和已故股东家人的和谐关係。企业也可以继续正常营运。

(原文刊登于2020年8月1日-8月7日经济一週2022期《为股东离世作准备 保企业持续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