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財產需依《民法典》繼承 失踪人士財產該如何處理?

隨中港婚姻日益增加,港人在內地置業創業的機會愈來愈多,擁有資產也應該為資產作最適當的保護及傳承分配的安排。

筆者過去曾經接觸過不少香港人持有內地的資產,死亡後資產就變成遺產,其繼承者需要繼承這些遺產,過程相當複雜。

首先需要為死者死亡公正、繼承權公正、關係公正,更需要去到不同的資產所在地的相關機構作轉名登記過戶,過程繁複。當遇上當事人的法定繼承父母已過世,同時間沒法證明父母已過世的時候,這個遺產有機會繼承不了。原因是司法機關無法確認所有繼承者的分配分額,故無法快速作出法庭判決,這對繼承者相當大影響。尤真當繼承的資產是企業股權的時候,對企業持續營運也是相當大影響。

在世時作出五大安排

筆者曾見證一個個案,是繼承逾15年也無法完成繼承資產程序。所以為避免這些複雜的遺產繼承過程所帶來的資產繼承風險,建議資產擁有人在世健康的時候,應該作以下的安排:

  1. 定時整理資產清單
  2. 梳理分配對象及分配意願
  3. 評估分配方案對家人及企業的影響性
  4. 制定生前和身後的分配方案(包括生前轉名贈與、設立遺囑、設立家庭財產信託及企業持股信託等)
  5. 因應資產變動、家人關係變動、想法變動、稅務身分的變更等,作出適當的分配方案更新

在香港,因為失蹤而宣告法定死亡的時間是七年;而內地《民法典》所提及的這種這種狀況是滿兩年。當中包括《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踪人。

另第四十二條:失踪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和被失蹤的情況偶有發生,倘若真的發生了,也需要為當事人名下的財產作出處置,這是需要關注的條例。當當事人失蹤兩年內的,當事人名下的資產及企業會在一個代保管狀態,這個代保管權需要法庭作出判決,相信這個過程也是複雜的。

這裏定義資產代管人的義務及責任,包括第四十五條:失踪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假定當事人失蹤超過兩年,經法庭作出當事人的法定死亡裁決後,當事人的財產已被分配。而當事人又重新出現,這種情況太複雜了,所以資產代管人的責任也是十分重大的,為確保資產的保護及企業的營運暢順,筆者建議還是及早作出風險評估及傳承方案為妙。

(原文刊登於2020年10月2日經濟一週專欄《內地財產需依《民法典》繼承 失踪人士財產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