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跟讀者探討了透過「代持」保護資產,雖然成本低及運作簡單,惟代持人誠信和逝世風險難控,更有機會觸犯法例。
其實保護資產還有其他方法,今次跟大家說說較常見的一種──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是很好的傳承工具,當受保人離世後,賠償金會直接給予受益人,一般是毋須透過遺產承辦。惟受保人未離世,保單內資產仍是歸保單持有人名下。假如保單持有人因債務纏身而破產,其持有的人壽保單會否被充公用作還債?
原來在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3條列明,凡人壽保單及儲蓄壽險保單,假如受益人為受保人的配偶或子女,會構成對受益人的信託,只要這項信託尚未履行,該保單的支付款項不得構成受保人的部分產業或受其債務所規限。
簡單來說,就是某人在破產前一段時間兼且不是為非法轉移資產而購買的人壽或儲蓄壽險,只要受益人是配偶或子女,破產後也不用把保單資產用來償還債務,這就是為什麼保單可起到資產保護的作用。
當中還有兩點須留意,第一是保單的類型,雖然法例指明是「人壽保單」及「儲蓄壽險」,但坊間亦有俗稱「基金單」的投資相連壽險,還有危疾、意外等等,這些保單如含有壽險成份,就算只有1%,例如很多舊式投資相連壽險身故賠償只是101%,理論上以上的法例是適用於這些保單。至於一些純醫療、純意外的保單,則不在法例保障範圍內。
留意受益人與受保人關係
另一點就是保單持有人、受保人與受益人的關係。法例指明,受益人必須是受保人的配偶或子女,而非保單持有人的配偶或子女。另外,受保人的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關係,一律不計。惟如果是非婚姻子女,或是法例許可的養子,則可在保障範圍內。
例如A君為自己投保,兒子是受益人,由於投保人及受保人都是A君,假如A君破產,此保單不用被充公;但如果受益人是父親,由於兩人並非配偶或子女關係,則保單價值有機會用於還債。於2006年香港便有一宗案例,一名女士被頒布破產令後,其中一份保單受益人是父親,最後破產管理署根據法例終止了保單。
另一種情況是,A君為父親投保,A君為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是父親,受益人是A君的哥哥。因為法例是基於受保人與受益人關係,所以A君與哥哥雖然不是配偶或子女關係,但因為父親與A君哥哥是父子,所以保單亦不用被充公。
由此可見,想用保單來保護資產,保單的類型、受保人及受益人的關係是相當重要。上文提及「破產前一段時間」,那即是多久呢?有沒有情況是例外?下一次再為大家分享。
(原文刊登於2022年12月24日 信報<保險解碼>《破產後 人壽保資產可能被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