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護資產 兩件事要知

踏入2023年,先祝各位讀者新年快樂,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早前本欄探討了兩種常見的保護資產方法,分別是代持和購買人壽保險,今次談談另一個相當多富裕人士採用的方法,就是成立信託。

信託的原理是把資產委託給第三方管理及處置,以達到特定目的。當中牽涉3個角色,分別是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是財產擁有人,也是成立信託的人,他把資產放入信託後,受託人便會按照委託人的意願,替受益人管理及增值資產,將來亦按指示分配財產給受益人。

財富切割要清晰

理論上,當資產放入信託後,便不再歸委託人所有。如果委託人不幸被頒破產令,一般情況下信託資產不會拿來償債,就算委託人離世,信託資產也不會被凍結,亦可避開遺產承辦的程序。因此,信託被視為有效保護資產、兼靈活傳承的理財工具。

不過,有兩點相當重要,第一就是信託內的資產必須與委託人的資產完全切割,意思是委託人不會再擁有信託內資產的控制權,否則有機會被視為「假信託」,而被法庭判為無效,債權人有權追討信託內的資產。

事實上,有些委託人基於安全感關係,成立信託時會訂立一些規條保障自己,例如委託人可以對受託人管理資產的行為有否決權,或是有權委任信託公司的董事,甚至委託人擁有更換受託人或撤銷信託的權利等,這些舉動都是增加委託人對信託的控制權。

在國際上便曾發生一宗案例,一位俄羅斯富翁經營的銀行倒閉及被清盤,當銀行清盤人清算該富翁資產時,富翁指資產已投放在紐西蘭的5家信託內,惟清盤人發現,富翁原來可隨意更換信託受託人,至於受託人要分配財產予受益人,以及增減受益人,都必須得到富翁的同意才可進行,於是清盤人入稟法院追討信託內的資產,以還清債務。法院最後裁定富翁因為對信託資產有實際擁有權,而判清盤人勝訴。

成立宜愈早愈好

第二點要留意的是,成立信託及注入資產的時機,在2022年12月10日本欄〈破產前轉移資產的失敗原因〉一文中,提及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最多可追溯至5年前。而信託受託人可被視為有關聯人士,所以在破產前兩年內才把資產注入信託,便有機會被視為不公平優惠給予有關聯人士,資產轉移可被視為無效。

所以成立信託及注入資產宜愈早愈好,而且必須信任你的受託人,不宜對信託有過多的控制權,否則便達不到保護資產的作用。

(原文刊登於2023年1月7日 信報<保險解碼>信託護資產 兩件事要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