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投保住院醫療或危疾保險,無非想在病重時能有一筆應急錢,紓緩龐大醫療開支及沒有收入的財政壓力。然而,當投保人病重至失去自理能力,無法自行處理理賠,或變現保險理賠支票,便有機會耽誤了醫療的黃金時間,而所買保險也失去及時雨的作用。因此,為保單設置「預設委託人」及「後備持有人」相當重要。
早前有電視台報道一宗保險索償爭議個案,一名內地客戶於2013年在香港為內地老父買了一張危疾保單,老父於2019年發病,2022年病情更急轉直下,需長期留院。由於身體癱瘓兼失去自理能力,要由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申請。可是,負責該保單申請的中介人已經離職,保單變了「孤兒單」,家人要自行聯絡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部,由於家人並非保單持有人,基於私隱原則,該保險公司未能透露詳盡的客戶資料,影響賠償進度,而漫長的電話溝通也令家人非常折騰。
沒「後備持有人」或礙賠償
雖然後來該公司委派了另一名中介人跟進保單,但也花了近5個月時間才遞交索償申請,過程可謂一波三折。
因為保單屬法律文件,一般人不易理解,該家人又不太懂得填寫索償表格,最棘手的是投保人癱瘓不能在索償表格上簽署,所以保險公司要求必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發出的監護令授權某家人代簽。然而,保險公司與家人溝通上又出了問題,家人誤會要到位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身處四川成都的家人無法遠赴處理,導致賠償一直無法批出。直至去年底父親離世,歷時半年的危疾賠償,最終以身故賠償方式批出。
筆者看到這個案亦深感遺憾,但其實上述情況是有方法避免的。近年不少香港保險公司已從善如流,設有「預設委託人」或「後備持有人」的安排,可以讓投保人在身體健康時,委任某家人在日後的關鍵時刻,例如當保單持有人患有指定傷疾時,預設委託人毋須到法院申請監護令,便可直接代表處理索償或其他保單事宜。保險公司亦能把理賠支票改發給預設委託人,方便變現應急。
須在健康清醒時作出指示
記着,重點是投保人要在神志清醒健康時做委任指示,以保障投保人的權益。否則便要像前文個案中的家人,要獲得當地地方法院授權委任,即取得監護令後,才可處理索償事宜。這個不單是內地或保險公司,其實為保障大家的財產和權益,任何地方和機構都需要取得授權指令。
此外,還要找一位負責任的保險中介人,要知道香港雖然有約10萬名保險從業員,但未必每一個都會全心投入於保險業務,當中有些更只是兼職性質,未必有太多時間跟進客戶服務;部分可能經驗不足,對保險條文及賠償細節未必熟悉;有些更連工作方向也不清晰,只做一兩年便轉工,客戶保單慘變「孤兒單」。
如果上述個案的家人,一開始便找到一位盡責兼專業的保險中介,由中介幫忙處理索償事宜,可以提醒客戶要準備什麼索償文件,甚至一早提醒客戶做好「預設委託人」或「後備持有人」的指示,相信索償過程會順利得多。
(原文刊登於2023年2月4日 信報<保險解碼>《為保單訂立「預設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