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資產從防範做起

上周講解了成立公司架構,如何起到保護資產作用,最後筆者提到,使用公司架構「逃避」法律責任並不可取,卻可以「避免」法律責任,那「逃避」及「避免」有何分別呢?

留意時間點 賬目要區分

這其實關乎公司架構設立的時間點,假如大家是在債台高築之前已經設立好一個公司架構,把資產妥善分布於不同公司中,這是做好「防範」措施,預防將來一旦有債務違約,股東也不會被波及。情況就如大家買保險,要在健康時投保,抵消生病時帶來的財務風險。

不過,如果大家在債務發生後,資不抵債時才設立公司架構,這就是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有機會構成欺詐之罪,法律上絕不容許,董事或因此要為公司行為負上個人責任。

除了設立時間點外,還要留意公司與個人賬目的區分。有些股東會把很多個人開支放到公司之中,例如吃飯、交通、住屋、買車等等,假如被債權人發現,就有機會被指公司與個人其實是一體,所以一旦股東破產,有可能會影響到公司。如果股東真的需要在公司注入或提取資金,其實可以妥善運用貸款、分紅及董事薪金等合法的機制,公司賬目清晰,法律上便較難被挑戰,從而達到資產保護作用。

公司保護傘失敗案例

2007年香港曾有一宗法庭案例,一對姓梁的夫婦於2004年透過中原地產購買一個商業單位,梁姓夫婦用一家名為Cyberspeed的公司接洽,雙方10月簽署買賣協議。然而,梁姓夫婦早於簽署買賣協議前一個月,成立了另一家公司Wide China。梁氏夫婦其後透過Wide China直接與商業單位的業主交易,與中原地產的交易因此告吹。

中原後來發現了這宗關聯交易,入稟法院向Cyberspeed追討佣金。由於Wide China成立時間僅僅早於簽買賣協議前一個月;再加上公司的員工及地址亦與Cyberspeed共用,法庭認為,兩間公司應視為一體,所以最後判中原地產勝訴,Cyberspeed需支付經紀費用,由此可見,成立時間及賬目分開的重要性。

一連多期的保護資產系列文章到此完結,在此再不厭其煩地說一遍,文章目的並非教大家逃避法律責任,而是希望大家能及早做好保護資產的規劃,防患未然。

(原文刊登於2023年1月21日 信報<保險解碼>保護資產從防範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