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中港婚姻日益增加,港人在内地置业创业的机会愈来愈多,拥有资产也应该为资产作最适当的保护及传承分配的安排。
笔者过去曾经接触过不少香港人持有内地的资产,死亡后资产就变成遗产,其继承者需要继承这些遗产,过程相当复杂。
首先需要为死者死亡公正、继承权公正、关系公正,更需要去到不同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机构作转名登记过户,过程繁复。当遇上当事人的法定继承父母已过世,同时间没法证明父母已过世的时候,这个遗产有机会继承不了。原因是司法机关无法确认所有继承者的分配分额,故无法快速作出法庭判决,这对继承者相当大影响。尤真当继承的资产是企业股权的时候,对企业持续营运也是相当大影响。
在世时作出五大安排
笔者曾见证一个个案,是继承逾15年也无法完成继承资产程序。所以为避免这些复杂的遗产继承过程所带来的资产继承风险,建议资产拥有人在世健康的时候,应该作以下的安排:
- 定时整理资产清单
- 梳理分配对象及分配意愿
- 评估分配方案对家人及企业的影响性
- 制定生前和身后的分配方案(包括生前转名赠与、设立遗嘱、设立家庭财产信托及企业持股信托等)
- 因应资产变动、家人关系变动、想法变动、税务身分的变更等,作出适当的分配方案更新
在香港,因为失踪而宣告法定死亡的时间是七年;而内地《民法典》所提及的这种这种状况是满两年。当中包括《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另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和被失踪的情况偶有发生,倘若真的发生了,也需要为当事人名下的财产作出处置,这是需要关注的条例。当当事人失踪两年内的,当事人名下的资产及企业会在一个代保管状态,这个代保管权需要法庭作出判决,相信这个过程也是复杂的。
这里定义资产代管人的义务及责任,包括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假定当事人失踪超过两年,经法庭作出当事人的法定死亡裁决后,当事人的财产已被分配。而当事人又重新出现,这种情况太复杂了,所以资产代管人的责任也是十分重大的,为确保资产的保护及企业的营运畅顺,笔者建议还是及早作出风险评估及传承方案为妙。
(原文刊登于2020年10月2日经济一周专栏《内地财产需依《民法典》继承 失踪人士财产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