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们讲到许先生的继承纠纷主要围绕以下方面:
①许先生的国籍确认;
②内地及香港法院管辖权确认及适用法律确认;
③2016年的遗嘱是否为最後一份有效遗嘱,是否自动取代前3份遗嘱。
面对许先生的多个身份丶多地财产丶多份遗嘱丶相对复杂的家庭关系,以及继承权人的多国身份,我们分析一下处理的程序和法院的判决。
被继承人身份确认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许先生於2016年订立遗嘱的行为地在内地,其在立遗嘱时使用的是内地公民的身份,且当时许先生的经常居住地亦在中国大陆地区。因此,许先生的内地身份获得确认。
法院管辖权确认及适用法律确认
继承权人在内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作出判断的是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内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许先生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和生前最後居所地位於内地,因此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其次要作出判断的是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於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公民和澳洲公民,因此属於涉外继承纠纷案件。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许先生的遗产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继承权人主要为中国公民,也涉及外国公民,故案件的继承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多份遗嘱的效力问题
根据内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丶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因此,只要符合当地的法律,4份遗嘱在订立时均成立。根据内地《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丶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後的遗嘱为准。自书丶代书丶录音丶口头遗嘱,不得撤销丶变更公证遗嘱。」故许先生2016年在广州市番禺公证的遗嘱有效撤销2012年的南方公证处遗嘱丶2013年的香港遗嘱及2015年的香港遗嘱。
根据香港《遗嘱条例》第III部分第24条有效形式的一般规则「遗嘱的签立如符合该遗嘱签立之地的领域所施行的本土法律,或符合在该遗嘱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该立遗嘱人以其为居籍或惯常居住的领域的本土法律,或符合在上述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立遗嘱人是其国民的国家所施行的本土法律,即视为正式签立。」由此,只要符合当地的法律,香港法律也确认了许先生4份遗嘱的有效性。根据香港《遗嘱条例》第13条规定「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销,除非──(b)藉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故同样地,2016年的最後一份遗嘱有效撤销前3份遗嘱。
由此可见,4份遗嘱均符合香港和大陆法律的规定,均在签订时成立,并且两地法律都规定了最後一份遗嘱实际上撤销了前3份遗嘱。因此,2016年在广州市番禺公证的遗嘱是许先生的最後生效遗嘱,遗产继承也应该按照此份遗嘱进行分配。内地的一审丶二审法院均对此进行确认。
许先生作为一位精明且成功的商人,自认为已经考虑了全部的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且进行了妥善的分配,没想到在他去世之後围绕遗产仍然有数起纠纷案件,其精采和复杂程度不亚於香港豪门的各类争产案件。
如何订立「合格遗嘱」?
在遗产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我们分享了如何订立一份合格的遗嘱。在此我们补充一点:在订立多份遗嘱时,一定要在最新的遗嘱上加一句类似的表述「此份遗嘱全权取代/替代此前本人订立的所有遗嘱」或「本人此前订立的所有遗嘱与本份遗嘱有任何冲突或矛盾之处一律以本遗嘱为准」。
注:本文案例参考及引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67号判决书》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6185号判决书》丶《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4041号判决书》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4841号判决书》。
同时拥有中港遗嘱应如何处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