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寿保险都会对受保人自杀作出赔偿,但大前提是要保单生效一段时间,一般是一年,但有两种情况,即使生效超过一年自杀,保险公司都不会作出赔偿,就是协同自杀及自杀协定。
香港早前发生一宗协同自杀事件,是於2021年初的年廿九,儿子因为债务缠身,一家三口打算跳楼自杀共赴黄泉,据儿子口供,父母临跳楼前,却劝儿子活下去,父亲更对儿子说:「我们两个跳可以了。」最後父母死了,儿子却放弃寻死。虽然儿子活下来,却被控协同自杀罪,被判监禁5年半。报道中有提及涉事父母所买的保险亦拒绝赔偿,估计涉及人寿保单。
协同自杀最高判监14年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条,任何人协助丶教唆丶怂恿或促使他人自杀或企图自杀,便属於协同自杀,被视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监禁14年。
有些人可能奇怪,上述案件中,如果儿子的口供属实,儿子因为父亲一番说话而放弃自杀,而父母自杀是自愿的,这也算是协同自杀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如果知道某人的自杀计划,却未劝阻,变相是鼓励自杀。正如案中法官所言,儿子从未阻止父母自杀,更帮他们爬上天台围墙,都是协助自杀的一种。而且两老自杀,都是出於儿子的财政问题,虽然儿子并没有威胁父母,但也未有出言劝阻,也是间接促成两老自杀企图。
事实上,就算儿子最後选择寻死获救,法律上一样有罪,而且罪行更大,因他可能干犯了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第五条《自杀协定》:任何人依据他与另一人的自杀协定,杀死该另一人,或参与第三者杀死该另一人的行为,均属犯误杀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相约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获救,获救一方如曾有行动协助对方自杀,便犯上自杀协定罪。
协同自杀及自杀协定都属刑事罪行,保险公司在理赔人寿保单时,都会格外小心。一般而言,如果受保人及受益人都是涉案人士,大有机会不赔,以防有人谋财害命来骗取保险赔偿金。不过,若然受益人是完全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士,则保单依然成立,受益人可索取赔偿金。
受益人是第三者除外
保险的作用是把现实中不可预计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包括突如其来的意外或疾病。一些立心不良的人想藉着协同自杀或谋杀去骗取保险赔偿金,如此天理不容的事,保险公司绝不会姑息。
(原文刊登於2022年11月5日 信报<保险解码>《两种自杀 人寿保险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