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跟读者探讨了透过「代持」保护资产,虽然成本低及运作简单,惟代持人诚信和逝世风险难控,更有机会触犯法例。
其实保护资产还有其他方法,今次跟大家说说较常见的一种──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很好的传承工具,当受保人离世後,赔偿金会直接给予受益人,一般是毋须透过遗产承办。惟受保人未离世,保单内资产仍是归保单持有人名下。假如保单持有人因债务缠身而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单会否被充公用作还债?
原来在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第13条列明,凡人寿保单及储蓄寿险保单,假如受益人为受保人的配偶或子女,会构成对受益人的信托,只要这项信托尚未履行,该保单的支付款项不得构成受保人的部分产业或受其债务所规限。
简单来说,就是某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兼且不是为非法转移资产而购买的人寿或储蓄寿险,只要受益人是配偶或子女,破产後也不用把保单资产用来偿还债务,这就是为什麽保单可起到资产保护的作用。
当中还有两点须留意,第一是保单的类型,虽然法例指明是「人寿保单」及「储蓄寿险」,但坊间亦有俗称「基金单」的投资相连寿险,还有危疾丶意外等等,这些保单如含有寿险成份,就算只有1%,例如很多旧式投资相连寿险身故赔偿只是101%,理论上以上的法例是适用於这些保单。至於一些纯医疗丶纯意外的保单,则不在法例保障范围内。
留意受益人与受保人关系
另一点就是保单持有人丶受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法例指明,受益人必须是受保人的配偶或子女,而非保单持有人的配偶或子女。另外,受保人的父母丶兄弟姊妹等其他亲属关系,一律不计。惟如果是非婚姻子女,或是法例许可的养子,则可在保障范围内。
例如A君为自己投保,儿子是受益人,由於投保人及受保人都是A君,假如A君破产,此保单不用被充公;但如果受益人是父亲,由於两人并非配偶或子女关系,则保单价值有机会用於还债。於2006年香港便有一宗案例,一名女士被颁布破产令後,其中一份保单受益人是父亲,最後破产管理署根据法例终止了保单。
另一种情况是,A君为父亲投保,A君为保单持有人,受保人是父亲,受益人是A君的哥哥。因为法例是基於受保人与受益人关系,所以A君与哥哥虽然不是配偶或子女关系,但因为父亲与A君哥哥是父子,所以保单亦不用被充公。
由此可见,想用保单来保护资产,保单的类型丶受保人及受益人的关系是相当重要。上文提及「破产前一段时间」,那即是多久呢?有没有情况是例外?下一次再为大家分享。
(原文刊登於2022年12月24日 信报<保险解码>《破产後 人寿保资产可能被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