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2023年,先祝各位读者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早前本栏探讨了两种常见的保护资产方法,分别是代持和购买人寿保险,今次谈谈另一个相当多富裕人士采用的方法,就是成立信托。
信托的原理是把资产委托给第三方管理及处置,以达到特定目的。当中牵涉3个角色,分别是委托人丶受托人及受益人。委托人是财产拥有人,也是成立信托的人,他把资产放入信托後,受托人便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替受益人管理及增值资产,将来亦按指示分配财产给受益人。
财富切割要清晰
理论上,当资产放入信托後,便不再归委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不幸被颁破产令,一般情况下信托资产不会拿来偿债,就算委托人离世,信托资产也不会被冻结,亦可避开遗产承办的程序。因此,信托被视为有效保护资产丶兼灵活传承的理财工具。
不过,有两点相当重要,第一就是信托内的资产必须与委托人的资产完全切割,意思是委托人不会再拥有信托内资产的控制权,否则有机会被视为「假信托」,而被法庭判为无效,债权人有权追讨信托内的资产。
事实上,有些委托人基於安全感关系,成立信托时会订立一些规条保障自己,例如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有否决权,或是有权委任信托公司的董事,甚至委托人拥有更换受托人或撤销信托的权利等,这些举动都是增加委托人对信托的控制权。
在国际上便曾发生一宗案例,一位俄罗斯富翁经营的银行倒闭及被清盘,当银行清盘人清算该富翁资产时,富翁指资产已投放在纽西兰的5家信托内,惟清盘人发现,富翁原来可随意更换信托受托人,至於受托人要分配财产予受益人,以及增减受益人,都必须得到富翁的同意才可进行,於是清盘人入禀法院追讨信托内的资产,以还清债务。法院最後裁定富翁因为对信托资产有实际拥有权,而判清盘人胜诉。
成立宜愈早愈好
第二点要留意的是,成立信托及注入资产的时机,在2022年12月10日本栏〈破产前转移资产的失败原因〉一文中,提及破产前的资产转移最多可追溯至5年前。而信托受托人可被视为有关联人士,所以在破产前两年内才把资产注入信托,便有机会被视为不公平优惠给予有关联人士,资产转移可被视为无效。
所以成立信托及注入资产宜愈早愈好,而且必须信任你的受托人,不宜对信托有过多的控制权,否则便达不到保护资产的作用。
(原文刊登於2023年1月7日 信报<保险解码>《信托护资产 两件事要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