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讲解了成立公司架构,如何起到保护资产作用,最後笔者提到,使用公司架构「逃避」法律责任并不可取,却可以「避免」法律责任,那「逃避」及「避免」有何分别呢?
留意时间点 账目要区分
这其实关乎公司架构设立的时间点,假如大家是在债台高筑之前已经设立好一个公司架构,把资产妥善分布於不同公司中,这是做好「防范」措施,预防将来一旦有债务违约,股东也不会被波及。情况就如大家买保险,要在健康时投保,抵消生病时带来的财务风险。
不过,如果大家在债务发生後,资不抵债时才设立公司架构,这就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有机会构成欺诈之罪,法律上绝不容许,董事或因此要为公司行为负上个人责任。
除了设立时间点外,还要留意公司与个人账目的区分。有些股东会把很多个人开支放到公司之中,例如吃饭丶交通丶住屋丶买车等等,假如被债权人发现,就有机会被指公司与个人其实是一体,所以一旦股东破产,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如果股东真的需要在公司注入或提取资金,其实可以妥善运用贷款丶分红及董事薪金等合法的机制,公司账目清晰,法律上便较难被挑战,从而达到资产保护作用。
公司保护伞失败案例
2007年香港曾有一宗法庭案例,一对姓梁的夫妇於2004年透过中原地产购买一个商业单位,梁姓夫妇用一家名为Cyberspeed的公司接洽,双方10月签署买卖协议。然而,梁姓夫妇早於签署买卖协议前一个月,成立了另一家公司Wide China。梁氏夫妇其後透过Wide China直接与商业单位的业主交易,与中原地产的交易因此告吹。
中原後来发现了这宗关联交易,入禀法院向Cyberspeed追讨佣金。由於Wide China成立时间仅仅早於签买卖协议前一个月;再加上公司的员工及地址亦与Cyberspeed共用,法庭认为,两间公司应视为一体,所以最後判中原地产胜诉,Cyberspeed需支付经纪费用,由此可见,成立时间及账目分开的重要性。
一连多期的保护资产系列文章到此完结,在此再不厌其烦地说一遍,文章目的并非教大家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希望大家能及早做好保护资产的规划,防患未然。